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2月19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定 2024年5月1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开办和建设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网站应当按程序完成开办审核和备案工作。一个党政机关最多开设一个门户网站。
第三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政务应用发布信息,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程序,指定机构和在编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建立审核记录档案;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内容的权威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严禁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四章 网络和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建设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国家密码应用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工作,落实安全建设整改加固措施,防范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
第五章 电子邮件安全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统一建设、共享使用的模式,建设机关事业单位专用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作为工作邮箱,为本地区、本行业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电子邮件服务。党政机关自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的域名应当以“.gov.cn”或“.政务”为后缀,事业单位自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的域名应当以“.cn”或“.公益”为后缀。
第六章 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对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互联网政务应用开展安全监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政务应用开办主体身份核验、名称管理和标识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政务应用域名监督管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政务应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互联网门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公众账号,以及电子邮件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信息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声明:本文所用视频、图片、文字部分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涉及到版权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核实后协商处理或删除。
公司简介
广东粤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密”)是一家检验检测领域的科技创新型服务企业。
致力于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检验检测/网络安全服务机构,为国家数字政府/智慧医疗/智慧校园建设、企事业单位数字化转型、网络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等领域提供专业的第三方技术服务。
秉承“公正、科学、专业、高效”的价值观以及精益求精,持续创新的服务理念,为各类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测评服务,为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智慧社会建设、网络空间安全等各类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主营业务
软件登记与科技项目验收测试
信息安全测试/风险评估
信息化项目验收测评
源代码安全审计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咨询
联系我们
020-89305930(公司固话)
13538963958(朱经理)
13710208620(潘经理)
公司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780-796号、上渡路24-48双号401单元自编R8室
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